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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3 06: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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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匡胤的继承人到底是谁?烛影斧声后赵光义上位,为何疑点重重?
我是林小白,我来回答。
一、赵匡胤的继承人毋庸置疑应该是他的儿子
我们抛开后人众多的马后炮,毫无疑问,赵匡胤不可能将皇位交给赵光义。有人会说,主少国疑,赵光义是最好的人选,甚至推出所谓“金匮之盟”的说法,但赵匡胤死的时候赵德昭已经26岁,赵德芳也18岁了,其实完全可以能够做皇帝,赵光义监国也可以啊,兄弟感情好皇位就给你做了吗?实在是太天真了。不得不说赵匡胤可能并没有料想到自己以“烛影斧声”这种极其突然方式去世,所以生前赵德昭是检校太傅,赵德芳则是检校太保,但都是虚职,而赵光义已经是开封府尹家兼中书令,还被封了晋王,要是凭伦理和遗诏来说赵光义是绝无可能即位的。二、赵匡胤死亡疑点众多且明显
赵光义在北宋开宝九年的一天夜里进入宋太祖赵匡胤的皇宫,宫里的人远远就看到烛影下赵光义不时离开座位,还听到有斧头掉落到地上的声音。第二天一早,就传出赵匡胤去世的消息,这就是“烛影斧声”的由来。你如果说有大臣、有儿子在场的情况下禅位给赵光义,那还有可能,但密室密谋最后告诉大家自己的儿子没机会,把皇位给你们叔叔了?这一点有一个现成的参考例子:孙策和孙权,孙策是在自己活着,宗族在场儿子和弟弟孙权都在的情况下告诉大家,自己的儿子带领不了大家统领江东,把权位给了孙权。而且赵匡胤死后赵光义的种种布置未卜先知,疑点太明显了。
三、赵光义继位严重缺乏合法性
赵匡胤死了,可是他还有两个合法继承人:次子赵德昭、四子赵德芳,但皇叔赵光义抢在亲爱的两位侄子之前来到宫中,在太监总管王继恩的帮助下,迅速登上皇位。赵光义的皇位来路不正不是我们后人瞎琢磨的,当时上至宫廷,下至百姓,谁不明白赵光义是窃取了皇位,老百姓对于宗法的理解是很深的,赵光义面临着严峻的皇位合法性危机,这时赵光义为自己继承皇位的合法性找出了依据。
赵光义就让人编造了一个故事:母亲杜太后当年临终前,曾留下懿旨,命赵匡胤死后将皇位传给弟弟赵光义,赵光义死后再将皇位传于弟弟赵廷美,美曰其名“金匮之盟”,是为了赵宋政权不重蹈后周教训,然而这些全是些没营养的话。
总而言之:赵光义继位没有合法性,但因为赵光义的消息及时(第一时间得到赵匡胤死亡讯息和及时掌握政权)和实力强大(位高权重并有军队支持),他把本属于两个侄子的皇位抢走了,所谓金匮之盟的说法不过是继位后掩人耳目罢了,就和李世民玄武门之变后也会在乎后世评价,所以让人予以美化,烛影斧声的真相外人不得而知,但赵光义有这个动机和时机,他的消息和事前安排也过于及时了。
根据记载,开宝九年(976年)十月十九日夜,赵匡胤病重,宋皇后派亲信王继恩召次子赵德芳进宫,以便安排后事.宋太祖二弟赵光义早已窥伺帝位,收买王继恩为心腹,当他得知太祖病重后,既与亲信程玄德在晋王府通宵等待消息.王继恩奉诏后并未去召太祖的次子赵德芳,而是直接去通知赵光义.光义立即进宫,入宫后不等通报径自进入太祖的寝殿.王继恩回宫,宋皇后既问:"德芳来耶?"王继恩却说:"晋王至矣."宋皇后见赵光义已到,大吃一惊!知道事有变故,而且已经无法挽回,只得以对皇帝称呼之一的"官家"称呼赵光义,乞求道:"吾母子之命,皆托于官家."赵光义答以:"共保富贵,勿忧也!"史载,赵光义进入宋太祖寝殿后,"但遥见烛影下晋王时或离席",以及"柱斧戳地"之声,赵匡胤随后去世。二十一日晨,赵光义就在灵柩前即位,改元太平兴国。
这个事件由于没有第三人在场,因此一直以来都有赵光义弑兄登基的传说,但是无法证实,成了千古疑案。《宋史·太祖本纪》上只简略的记载:“癸丑夕,帝崩于万岁殿,年五十,殡于殿西阶。”文莹《续湘山野录》记载,“上御太清阁四望气。……俄而阴霾四起,天气陡变,雪雹骤降,移仗下阁。急传宫钥开端门,召开封王,即太宗也。延人大寝,酌酒对饮。宦官、宫妾悉屏之,但遥见烛影下,太宗时或避席,有不可胜之状。饮讫,禁漏三鼓,殿雪已数寸,帝引柱斧戳雪,顾太宗曰:‘好做,好做!’遂解带就寝,鼻息如雷霆。是夕,太宗留宿禁内,将五鼓,伺庐者寂无所闻,帝已崩矣。太宗受遗诏于柩前即位。”
司马光《涑水纪闻》的记载则极力为宋太宗辩解。据《涑水纪闻》记载,宋太祖驾崩,已是四鼓时分,宋皇后派内侍王继恩召秦王赵德芳入宫,但王继恩却往开封府召赵光义,晋王的亲信左压衙程德玄己在门口等候。赵光义闻后大惊,说“吾当与家人议之。”王继恩劝他赶快行动,以防他人捷足先登,赵光义便与王继恩、程德玄三人于雪地步行进宫。据此,宋太祖死时,太宗当时不在寝殿,不可能“弑兄”。
世界首例体细脑克隆猴诞生了,克隆人离我们还远吗?
克隆人从技术上来看离我们并不遥远,关键是伦理和法律上的距离有多远?克隆人类目前在世界各国是不允许的,我们国家也不会批准的,克隆技术更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类疾病,而不是无限克隆。
人类很快就会掌握自己的进化方向了,有人会拿伦理道德说事,但是最早堕胎是不合法的知道吗?日本韩国以前有把60岁老人送山里自生自灭的习俗,韩国还是靠中国某个皇帝才废除这个习俗。还有地方有割礼这种对女性的虐待这种习俗。以后可能会出现,是国家需要你才制造了你这种状况。
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非人灵长类研究平台主任孙强及其团队先后于2017年11月27日、12月5日培育两个体细胞克隆猴,分别命名为“中中”和“华华”。1月25日,顶尖学术期刊《细胞》以封面文章在线发表了他们的成果:成功培育全球首个体细胞克隆猴。
近日,世界上首个体细胞克隆猴“中中”在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诞生,我国科学家在国际上首次实现了非人灵长类动物的体细胞克隆。在人们欢庆科技进步的同时,也有人表达了对该技术的伦理关切:克隆猴都来了,克隆人还会远吗?事实上,自绵羊“多莉”诞生之日起,围绕克隆技术的伦理争论就从未停止过。
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但却不能没有科研伦理的规范。为了杜绝无视科学伦理道德的行为,我国还在制度层面作了专门规定。但是,中国科协最新的一项有关科技工作者科研伦理意识的调查报告却显示:绝大多数科技工作者完全不了解有关科研诚信、转基因、伦理审查办法等科研伦理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
我国的科研伦理规范有哪些?
据了解,我国的科研伦理审查制度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为适应生物科技的迅猛发展,国家对863计划、973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在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根据国际项目的伦理评估要求成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 随后,科技与卫生管理部门开始重视伦理审查工作,持续加大科研和应用中的伦理审查与监督力度。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科研伦理准则、规范和评价标准,倡导符合伦理规范的科研活动,约束甚至禁止不符合伦理规范的科研活动。
“我国目前科研伦理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分别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6月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2012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关于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和国际合作项目中动物实验的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规定(试行)》。这些也是我们比较关注的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在涉及人的临床试验和动物实验时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1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文学院哲学系主任雷瑞鹏教授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除此之外,1998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施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5月,国务院还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联合下发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明确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研究,允许开展胚胎干细胞和治疗性克隆研究,但要遵循规范。
共通的科研伦理原则
虽然这些规定、条例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发布,涉及的领域也不尽相同,但是在雷瑞鹏教授看来,它们背后却有着共同的价值观,有些原则贯穿了所有的“规定”。“我认为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需要牢牢把握和遵守以下基本的科研伦理原则,即: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其实,在学术上,这些原则已经讨论和界定得很清楚了。”雷瑞鹏说道。
首先是尊重原则,在科研活动中要尊重人的尊严、自主性、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比如,在人体试验中,受试者可以自主选择参加,也可以中途自由撤出试验;在临床试验前,科研人员需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受试者提供:研究目的、方法、过程、可能的风险和受益等方面的信息,让受试者在理解的基础上自主作出是否参加试验的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邱仁宗研究员就曾撰文指出“干细胞治疗”中的伦理问题,完全违反知情同意的伦理要求,将未经验证的研究混淆为治疗,向病人提供的信息往往是夸大效果、隐瞒、缩小风险;同时,科研人员也要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不得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和情况向无关的第三者披露。
二是不伤害原则,这并不是说没有任何风险或伤害,而是尽量将风险最小化。这就需要在试验之前要对风险进行评估、权衡,所以要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
三是有利原则,科学研究要能促进人类科学知识的增长,增加人类社会福祉。在科研活动中事先权衡科研方案的利弊,开展“风险—受益”分析,科学上可预期的受益才能辩护研究中潜在的风险。
四是公正原则,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坚持正义与公道,公平合理地分配科研资源,在程序、回报、分配等方面公平对待受试者。比如,科研人员在选择需要承担一些风险的受试者时,要公平地去募集和选择这些受试者,不能只选择弱势群体,研究的负担和收益在不同群体、国家之间都要公平分配。
然而,调查发现,那些工作中经常涉及人类研究对象(受试者)的科技工作者中,有将近两成的人表示对知情同意原则、尊重人类研究对象(受试者)的自主权、尊重人类研究对象(受试者)的隐私权和不伤害(风险最小)原则不太了解。
科研伦理中的“中国特色”
“在科学研究中,西方国家的科研人员非常强调知情同意原则。由于西方社会比较崇尚个人主义,所以科研人员只需要与受试者个人沟通,征得受试者个人同意,他们认为,受试者家人的参与,会影响受试者的自主决定。然而,在我国情况就不一样了,很多事情特别是大事,我们都需要跟家人沟通,获得家人的支持和赞同。比如做手术,此时,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实施过程在我国就会有些变化,可以是家人参与或协助下的个人同意。受试者需要与家人商量,需要家人给予理解和支持。”雷瑞鹏说,“但这只是一些具体做法上的调整,共同的价值观、基本的尊重人的伦理原则还是一致的。”
在雷瑞鹏教授看来,我国在科研伦理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也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科研伦理管理以部门为主导,比如说发布一些条例、规定等来管理。西方国家一般通过建立各种层级和类型的专家委员会(如: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法国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方式来研讨和鉴别伦理问题,由跨学科专家的讨论、前瞻性地评估某项科学研究的伦理风险,并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我国目前针对精准医学、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等重大新兴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可以由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等相关专业学会组织跨学科专家委员会制订伦理规范和指南,经过试行取得实践经验再由科技部和卫计委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山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邓蕊教授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她曾表示,我国在引进伦理审查委员会之初也认识到其独立性的重要,各地各机构成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及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过程中,也都认同并强调这一点,但事实上由于儒家文化集体主义宗族血缘制度的影响,我国的伦理委员会大多数与各种机构有这样那样的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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